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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系列科技政策:增城区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增城区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增城区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增城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撬动社会研发投入,推 动我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 (穗 字 匚⒛15〕 4号 )和 《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 (穗科创 匚2015〕 7号 )等 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资金,是 指由区财政局安排,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以 下简称区科工信局 )归 口管理的,用 于支持对本区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贡献的科技成果、活动和项目的科技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扶持的对象是区内办理法人注册、税务登记、依法缴税,在 区内实际经营,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且具各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包 括区内登记的孵化器、众创空间中的创客和个人,以及为企事业单位提供科技服务的专业机构。

第四条

    增城区财政部门负责将资金列入区科工信局预算,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对资金整体使用进行绩效评价。区科工信局负责科技创新资金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 具体负责编报科技创新资金的预算、结算;
  2. 制 定科技创新资金的使用计划;
  3. 做好科技创新资金的日常管理、使用指导和协调;
  4. 负 责开展科技创新资金使用情况的评估考核;
  5. 负 责科技创新资金申请的审核审批,办理专项资金拨付发放手续等工作;
  6. 对使用科技创新资金的项目进行跟踪,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协 助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

    科技创新资金采用以下方式进行资助:
  1. 前资助。即在科技项目立项后,根据资金计划进行事前资助,将 资金直接拨至项目承担单位;
  2. 后补助。即由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相应成果或服务绩效,按规定程序通过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包括事前立项 (批 复 )事后补助、事后立项 (批 复 )事后补助及共享服务后补助等方式;
  3. 科技金融资助。即通过信贷风险补偿、融资补助补贴、股权投资等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方式予以资助的方式;
  4. 奖励。对在研究开发、科学技术成果及专利转化等方面为本区科技创新、技术进步、产业发展、营造氛围等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5. 区 委、区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第六条 科技创新资金安排严格遵循公开征集、如实申报、公正受理、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工作要求。
    整个程序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重 点突出以下原则:
  1. 坚持政府科学导向原则。有利于调动地方和企事业单位科学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构建区域特色现代产业;符合当前产业政策,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资源的综合利用;对行业进步有带动示范作用,对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瓶颈的问题、提升产业竞争力、构建和谐社会有支撑引领推动作用。
  2. 坚持促进 自主创新原则。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力为重点,突 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推 动产学研合作,提 高科技的持续创新能力,促进增城经济发展。

第七条

    科技创新资金重点用于以下方面:
  1. 对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的重大招商项目、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重大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 目、公共服务平台、新型研发机构、国际合作、产学研合作等项目予以有偿资助或无偿资助;
  2. 对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的重大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对 区内企事业单位参与区委、区政府重点推进的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的,经 批准立项给予资助;
  3. 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立项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根据区有关规定予以资助和奖励;
  4. 对组织、参加各级政府鼓励的各类创新创业活动的企业、团队、创客等,予 以资助或奖励。

第八条

    科技创新资金项目分类、条件及要求:
  1. 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立项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采用后补助的方式予以配套。对国家级科技项目,给予 100%的 资金配套,最 高 500万 元;对省级科技项目,给予70%的 资金配套,最 高 300万 元;对市级科技项目,给予 50%的资金配套,最 高 100万 元。单个企业每年度获得批复的区科技项 目配套资助的总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 500万 元;单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 自筹资金总额,超过部分不予配套。
  2. 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转入本区的,一次性支持 100万 元。
  3. 企业参与广州市科技创新小巨人认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按 照 《广州市科技创新小巨人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方案》 (穗府办函 匚2015〕 127号 )等 有关规定执行。企业被认定为小巨人企业的,按 ⒊⒉1分 三年度支持 24万元 (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不 再享受补贴 )。
  4. 企业按标准建设广州市研发机构,对按标准建设的企业,以 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的方式一次性支持 40万 元;获得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资格认定的,一次性支持 300万 元;企业被批准成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的一次性支持 50万 元。
  5. 企业研发费后补助按照 《广州市企业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实施方案》 (穗科信 匚⒛14〕 2号 )等 有关规定执行。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不足 1亿 元的,按支出额的 2.5%给予补助;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含)1亿元、不足 5亿元的,对其中 1亿 元给予 250万元补助,其余部分按支出额的 1.25%给 予补助。按照广州市科创委后补助文件进行补助。
  6. 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的项 目,我 区按奖励金额 ⒈1奖励。获奖单位或个人需提交获奖文件。
  7. 对本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扶持,按 照 《增城区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执行。
  8. 对本区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的扶持,按照 《增城区促进科技、金融结合发展管理办法》执行。
  9. 对本区知识产权工作的扶持,按照 《增城区知识产权专利发展资金管理方法》执行。
  10. 鼓励区内拥有工程中心、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等企事业单位 申请进入广州市科技创新服务机构 目录,为 企业提供技术、中介等服务。成功进入 目录的单位,根据有关证明材料一次性奖励 2万 元。企业、创客申领广州市创新券购买服务的,区按创新券总额的 50%对 其予以资助。
  11. 科技服务机构奖励。对在我区成立,并且单一年度服务我区科技企业 50家 以上,其 中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 ⒛ 家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 10万 元奖励。对组织各级科技部门鼓励的创新创业有关公益活动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经费 30%奖 励,总 额不超过 50万 元。
  12. 对 区领军人才、院士专家创业项目等扶持,按照区有关人才政策执行。
  13. 增城区本级科技项目,以增城区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发布的科技计划申报指南为准,参照 《广州市科技计划项 目管理办法》 (穗科创 E⒛ 15〕 6号 )管 理。
  14. 为 实施本办法委托各类专业机构提供论证、评审、审计、法律等服务以及开展科技管理、软科学研究等相关活动的费用。
  15. 为 吸取创新发展知识经验,组 织相关科技管理人员、企事业单位到高校、先进地区科技示范点学习培训,开展合作交流的费用。
  16.  区委、区政府同意的其他科技支出事项。

第九条

    本级科技项目的征集、立项与支持。

    (一 )本级科技项目的重点支持方向。

  1. 列 入增城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的科技项 目。 :
  2. 战 略性新兴产业项 目,重 点支持研发中心建设和产学研合作等联合科技攻关。
  3. 产 业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和企业技术难题攻关。
  4.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项目。
  5. 科 技服务体系专项,重 点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建设、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6. 民 生科技项 目。重点支持农业新产品、新技术的引进、培育和示范推广;重 大医疗疾病研究、技术攻关、公共卫生防御体系建设中技术难题攻关和新技术应用等涉及 民生的科技项目。
  7. 知识产权相关项目。
  8. 本级科技进步奖项目。
  9. 使用科技创新券项目。

    (二 )整个程序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下列步骤进行:

  1. 征集
    增城区科工信局根据我区科技发展规划和区政府
    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年度 《增城区科技计划申报指南》,并在局网站上发出征集项目通知,公布项 目分类和申报指南,进行项目征集。对列入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的科技项目和区委、区政府确定支持的科技项 目,项 目经属地镇街、开发区主管部门推荐后,由 区科工信局组织专家评审后报区政府审定。
  2. 申 报
    企事业单位按年度 《增城 区科技计划申报指
    南》的项目征集类型、条件、申报要求组织材料进行申报,由属地镇街、开发区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初审核实。
  3. 评 选
    增城区科工信局对初审合格的项 目,按计划类别
    委托科技服务部门按省、市有关规定,组 织专家评审。
  4. 立 项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项 目实地考察情况,制
    定年度支持计划,报 区政府审定后,由 区科工信局、项目承担单位以及属地镇街、开发区主管部门三方共同签订科技项目任务合同书,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批复意见对立项项目资金进行集中拨付。
  5. 中期检查
    项目实施期在 2年或以上的项目必须进
    行中期检查。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提供项 目中期报告和对该报告的专家意见,经属地镇街、开发区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科工信局。区科工信局根据中期报告及专家意见提出中期检查结论:继 续执行合同、整改后执行合同和终止合同。继续执行合同:项 目按合同书规定按期或提前完成阶段性目标,配套经费按期到位,项 目经费使用符合规定的,为中期检查合格,继 续执行合同;整改后执行合同:项 目未按合同书规定完成阶段性 目标,配套经费未按期到位或不按规定使用项目经费的,为中期检查不合格,由 区科工信局发出限期整改通知,暂 缓拨付经费。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接到整改通知书后 3个 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经属地镇街、开发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区科工信局,整 改合格的继续执行合同;终止合同:整 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合同,由 区科工信局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并 收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经费。
  6.  验收
    项 目验收工作由项 目承担单位提出,经属地
    镇街、开发区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科工信局。区科工信局组织专家对项 目进行验收,采取会议集中验收、现场验收、函审验收等形式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应在合同截止或计划任务完成后半年内完成。申请验收单位应向验收组织或评估机构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验收工作须在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 6个 月内完成。无正当理由,项 目合同执行期满后 6个月仍未能验收的,区科工信局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整 改期为 6个月。整改后仍未能验收的终止合同,收 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经费,并 降低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个人的信用等级,取消其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格 3年 。

第十条

    增城区资助上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申报与验收,以上级科技部门经费文件与验收材料为依据,组 织申报与验收。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资金的审批流程:区科工信局根据相关文件标准和专家评审结果核定当年支持金额,报 区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资金的拨款程序:
  1. 公 示
    区政府审定后,区科工信局将审核通过的
    企业名单在区科工信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 5个 工作 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于公示期满后 5个工作日内在区科工信局网站公告,并 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交区财政局拨款。公示有异议的,由 主管部门重审,重 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科技创新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 5个 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调查异议内容确认不实的,应 予公告。
  2. 拨付
    区科工信局提供资料和拨款申请材料后,
    区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经费拨付。财政经费可采取一次性拨付或分期拨付的方式。后补助项目经费采取一次性拨付的方式。前期资助经费 50万 元(含)以 上的,采取分期拨付的方式。采取分期拨付的,在 《增城区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签订生效后拨付首笔财政资助经费,额度为项目财政资助经费的 60%;中期检查合格者拨付第二笔资助经费,额度为项目财政资助经费的 40%。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
  1. 区 科工信局会同区财政部门、属地镇街、开发区主管部门对项目经费拨付和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每年对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进行评估,形 成评估报告。评估和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10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2. 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区科工信局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专家在项目经费等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作 为以后项目申报审查的重要依据。
  3. 使用科技创新资金的项 目,项 目承担单位应履行如下义务:
    1. 项 目承担单位不得将资金挪作他用,不 得克扣、截留资金;
    2.  使用科技创新资金的单位应每年向区科工信局书面汇报上年度项目研究开发进展情况,并填报 《科技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3. 项 目完成后三个月内,项 目承担单位应当向区科工信局提交科技项目任务书完成情况总结汇报、绩效情况,由区科工信局按照科技项目任务书的规定进行检查评估。

第十五条

    使用科技创新资金的项 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 目承担单位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1. 项 目实施期间因故终止的或因不可抗力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项 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终止之日起 15个工作 日内,经所属镇街、开发区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区科工信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由 区科工信局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处理。已拨付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经费应在提交书面报告 1个 月内退回,并提供项目资金专用账本各查,由区科工信局核实处理;
  2. 项 目承担单位分立、合并或变更单位名称的,由变更后继续实施该项 目的单位承担使用科技创新资金的权利与义务,且变更后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变更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向区科工信局、属地镇街、开发区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3. 项 目承担单位因分立、合并或撤销,致使项目终止的,项 目承担单位应在企业变更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经所属镇街、开发区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区科工信局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由 区科工信局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处理。区科工信局应当在收到项目承担单位报告之日起 10个 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已拨付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经费应在提交书面报告 1个 月内退回,并提供项 目资金专用账本各查,由 区科工信局核实处理。

第十六条

    年度支持累计 100万 元以上的企业,应 书面承诺 3年 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增城区,不 改变在增城区的纳税义务,并 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十七条

    同一事项符合本 区多个性质或类型相同的资助政策,可选择区最高资助额度申请资助;资 助不叠加,但可申请补差。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

第十八条

    企业或个人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不按规定专款专用的,拒绝配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将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并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本资金的资格,并 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在资金管理运作及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 相应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 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如 无特殊注明,金额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第二十一条

    随着形势、要求变化和科技工作发展需要,对未列入本办法,但符合支持原则或广州级以上政府科技部门有明确规定的,经 报请区政府审核同意,可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 效期 3年 。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的,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原 《增城市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竞争性安排办法》(增 科经信字 匚⒛12〕 120号 )废 止。
增城区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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